lawpalyer logo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0 次修法(113.07.0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131017829 號令修正發布第 7、8、9、25 條條文;刪除第 5-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7.01 修正)》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二月二日。為維護快遞貨物通關秩序及確保海關人力有效運用,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賦予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以下簡稱專區)所在地海關核准申設及變更裁量權,以取代現行專區業者家數總量管制措施;另增訂專區業者申請變更程序,並配合修正罰則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 二、修正業者申請實地勘查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