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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8 次修法(110.05.1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八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1010130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7、10、13、25、26 條條文;增訂第 5-1、8-1、10-1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5.18 修正)》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茲為強化海運快遞貨櫃(物)存儲移運安全性,以提升海關整體通關效能及促進海運快遞業務健全發展,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強化海運快遞貨櫃(物)存儲移運安全性,增訂貨物裝運限制及專區設置要件,以利海關監管。(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 二、鑑於海運快遞貨物具遞送時效性,刪除轉口規定並增訂拆櫃進倉時限,以符實務需求。(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 三、為維護貨物通關秩序,確保海關人力得以有效配置運用,增訂專區業者家數總量管制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四、為利海關查核需要,增訂海運快遞業者提供文件資料義務。(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五、為兼顧海關通關效能及業者實際需求,修正專區海關辦公時間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修訂業者違反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八條之一或第十條之一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