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04.03.2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410063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9、17、1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03.26 修正)》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訂定,茲為順利推展海運快遞業務,基於業者經營策略之彈性考量,鬆綁海運快遞業者之資格限制,爰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合快速通關之立法目的,非在國外核准經營之快遞貨物專區或類似快速通關作業專區辦理出口通關之貨物,不能於本辦法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鑒於現行條文明定海運快遞業者須為兼具「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報關業」之營利事業,惟考量業者經營策略之彈性需求,放寬海運快遞業者未具報關業資格者,得指定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業務。(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九條) 三、海運快遞貨物涉有虛報情事,報關業者無法證明原委任報關者,應負虛報責任之情況,不限於進口貨物,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