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06.09.2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6102024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0~12、14、19、32 條條文;除第 11 條第 2 項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9.25 修正)》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二次修正。為符合海關管理及業者經營需求,檢討不合時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本辦法共三十二條,本次修正七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利業者運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擴大海運快遞業務營運範疇,刪除部分不得於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之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快遞貨物如非商業交易確無發票者,應檢附經發貨人簽署之價值聲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配合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免稅限額調整,修正進口低價免稅及應稅快遞貨物之分類標準。(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放寬小額免稅貨樣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提升我國業者國際貿易競爭力。(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增列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得與護照號碼擇一為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應載明事項,提升外籍人士在臺生活便利性。(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九條) 六、配合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免稅限額調整,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另定本次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