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次修法(113.11.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1310302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3.11.13 修正)》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茲為確保海運快遞貨櫃存儲移運安全性,促進海運快遞業務健全發展,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之一,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以下簡稱專區)業者如符合安全監管要件,得將貨櫃暫存區設置於專區以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區域。(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修正第四條貨櫃暫存區設置規定,修正拆櫃進倉時限用語。(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