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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3 次修法(106.03.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610050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2、14、24~3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3.14 修正)》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一次修正。為提升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效率及效能,符合業者多元化經營需求及電子商務網購貨物多樣少量特性,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共修正十一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業者多元經營需求,放寬生鮮農漁畜產品得於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出口通關。(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增訂自由貿易港區出口貨物,得以簡易申報單於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出口通關。(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為加速通關並整合資訊流以降低業者報關傳輸成本,放寬海運快遞業者辦理進出口低價貨物之簡易申報通關時,得將不同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同一主號且同類別貨物,以同一簡易申報單號碼合併申報,不以文件類為限。另為利貨物控管,海運快遞貨物除文件類外,不得併袋通關。(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配合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將「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以符法制體例。(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一條) 五、刪除違反不得合併申報規定之罰則,並增訂違反不得併袋通關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