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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5 次修法(107.07.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710155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17~19、2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07.12 修正)》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為因應海關管理及業者經營需求,導入快遞貨物收貨人數位行動身分識別技術,並放寬海運快遞貨物之報單申報期限,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本次共修正五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兼顧快遞貨物收貨人個資保護及解決快遞報關業者取得快遞貨物收貨人個資困難,導入行動數位身分識別技術,定明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之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申報收貨人相關身分識別號碼之例外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九條) 二、為避免實到貨物發生短溢卸時,衍生後續預先申報之艙報單更正及溢(錯)繳稅費退還等繁雜程序,延長海運快遞貨物報單申報期限至拆櫃完畢之翌日起一日內。(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為防範冒名申報快遞貨物進口,兼顧快遞貨物收貨人個資保護及解決快遞報關業者取得快遞貨物收貨人個資困難,導入行動數位身分識別技術,定明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之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其辦理線上報關委任之流程,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