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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0 次修法(109.02.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025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20、24 條條文及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十六、第 29 條條文之格式八-二十

立法總說明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格式十六、第二十九條格式八-二十修正總說明(109.02.15 修正)》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茲為強化保險業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高階經理人酬金資訊透明化及合理訂定,提升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並檢討現行規定以維持適度監理,配合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之修正增訂應揭露淨值比率,以及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新增第五項規定揭露公司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等相關資訊,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三條條文、二個格式,及刪除一個格式,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之修正,將淨值比率納為輔助資本適足率之監理指標,增訂保險業應揭露淨值比率。(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格式十六) 二、為促進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高階經理人酬金資訊透明化及合理訂定,增修應揭露個別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之酬金、上市上櫃保險業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及格式九)三、為強化會計師公費資訊揭露,將現行規定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等資訊之比率,由百分之十五調降為百分之十,以提升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四、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增訂第五項,修正「員工福利費用明細表」,規範保險業應於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增加揭露該年度及上一年度全體員工平均員工福利費用及平均員工薪資費用,及平均員工薪資費用調整變動情形。(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格式八-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