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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9 次修法(114.12.26)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4049502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7、20、39 條條文及第 19 條條文之格式五之三、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十六;刪除第 17 條條文之格式二十一;依第 39 條規定:除第 9、17 條、第 20 條第 9 款及第 19 條條文之格式五之三、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十六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現行條文第 17 條第 5 款之刪除自一百十四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五之三、第二十二條格式十六修正總說明(114.12.26 修正)》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七次修正。本次係配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名稱修正為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簡化財務報告附表揭露等,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四條條文及三個格式,並刪除一個格式,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酌修文字及刪除主要股東資訊。(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十九條格式五之三) 二、酌修重要財務比率分析項目與公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格式十六) 三、配合本次修正條文,明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