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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3 次修法(109.12.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475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 條條文之格式十六、第 29 條條文之格式八-二十

立法總說明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格式八-二十、格式十六修正總說明(109.12.21 修正)》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茲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因應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新增規定,及保險業財務報告揭露內容一致性,爰修正本準則格式八-二十「本期發生之員工福利、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表」,規範保險業應於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增加揭露監察人(監事)酬金資訊及公司薪資報酬政策,並為表達一致性,酌修格式十六「重要財務比率分析」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