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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1 次修法(109.03.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09049078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39 條條文;增訂第 17 條條文之格式二十一;並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

立法總說明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09.03.24 修正)》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茲為強化公司治理,並協助保險業及投資人瞭解保險業主要股東結構,與提升保險業股權及財務報告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及新增一個格式,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增訂保險業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者,應依附表格式於每季財務報告揭露其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等主要股東資訊。(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二、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調整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