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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37 次修法(104.11.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4501494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件

立法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四條附件修正總說明(104.11.12 修正)》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係依公路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之二規定訂定,為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暨通盤檢視現行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規定以符合經營管理實務,爰修正第四條附件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出入口設置區域之限制規定,主要為避免妨礙設置所在地點附近道路交通,考量停車場設置管理隨其所在地點交通環境條件不同,尚具因地制宜特性,如經交通工程改善,並由地方主管機關確認無妨礙交通安全或其他疑慮者,應可從寬認定之,以符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實務。(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所定汽車全寬尺度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現行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各類車輛停車位面積計算寬度之規定,大型客車及大型貨車寬為三公尺,惟曳引車及拖車寬為四公尺,考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各類車輛全寬上限尺度規定既為相同,汽車運輸業各類大型車設置停車位計算車寬尺度亦應採相同規定為宜,爰一併檢討相關車輛停車位面積計算之長、寬之規定,以符相關車輛停車位設置管理實際。(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為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以提升行政效能並達民眾免附書證謄本之目標,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業者於申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或受讓等情形時,得免附相關地籍謄本。(修正規定第九點、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