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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45 次修法(114.10.2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45014668 號令增訂發布第 6-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114.10.28 修正)》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五十年八月五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考量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之營運型態與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相似,為鼓勵遊覽車客運業經營交通車業務者,將其牌照轉換為專辦交通車,專注經營交通車業務,以促進遊覽車產業分類營運,提升營運安全與健全整體產業發展,除配合修正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與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將專辦交通車業務車輛納入免徵對象之獎勵措施外,並新增本細則第六條之一,增訂牌照轉換配套機制,以利業者於日後辦理牌照繳銷重領或車輛汰舊換新時,得依業務需求,領用符合其經營性質之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