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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41 次修法(109.11.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904140981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9.11.27 修正)》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於五十年八月五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三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為提升離島或偏遠地區路線客運業者營運調度彈性,提升載客效能,修正第一項第四款,放寬經營該路線,且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使用座位數五人以上小客車為營業車輛。另當前偏遠地區之公共運輸資源匱乏,既有汽車運輸業者經營意願低,為強化偏遠地區之公共運輸服務並善用民間資源,改善隸屬各地方政府所轄市區客運中偏鄉地區公共運輸,縮短城鄉發展差距,維持基本民行,配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新增第四十四條之二、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爰修正本細則第四條增訂第十項,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經公告無業者有意願經營時,公路主管機關得輔導當地社會團體或個人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或由地方政府自行經營,其資本額、車輛及場站、設備,不受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四條之二規定之限制,以善用當地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