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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44 次修法(112.06.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1250077091 號令增訂發布第 4-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四條之四修正總說明(112.06.07 修正)》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於五十年八月五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為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目前經營預拌混凝土製造業者因自用混凝土攪拌車及司機不敷需求,致有委託其他業者運送混凝土之情事,惟多數受委託運送者並未具有汽車運輸業資格,其以自用混凝土攪拌車代他人運送混凝土,並收取運費,已構成違規經營汽車運輸業行為。為協助業者合法轉型為汽車運輸業,爰增訂第四條之四訂定落日條款輔導業者合法轉型,合於第四條汽車貨運業設立基準者,得補辦汽車貨運業設立登記,並得以原領自用混凝土攪拌車牌照,換領營業用牌照。 然屬專營混凝土運送者,亦得選擇僅以四輛以上之全新混凝土攪拌車申請籌設,惟限制其僅能經營混凝土之運送業務。此類業者未來如欲比照一般汽車貨運業經營運送預拌混凝土以外營業項目時,須先行補足一般汽車貨運業申請籌設所需之全新車輛數。又為貫徹前述僅能經營混凝土運送之限制,另增訂有關增加營業汽車及營業車輛汰舊換新車種之限制。 另考量全新混凝土攪拌車購置需求增加且時間集中,市場供給能否滿足業者需求具有不確定性,爰訂定必要時得由公路主管機關另行公告延長其應具備全新混凝土攪拌車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