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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40 次修法(108.10.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850129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件

立法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四條附件修正總說明(108.10.21 修正)》 本細則第四條附件現行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內各類車輛停車位面積計算規定,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等規定有所不同,致有依法設置之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或臨時路外停車場,無法作為汽車運輸業停車使用。為解決此一問題,爰修正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內之小型客、貨車停車位長度規定,使依法設置之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臨時路外停車場,其停車位可符合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規定之尺寸。 現行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內各類車輛停車位面積,應符合一定長、寬。為利業者根據實際需要繪設大於規定尺寸之停車位,爰酌修文字內容,規定各類車輛停車位尺寸可在一定長、寬以上,依實際需要繪設。 另鑒於現行附件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五款為停車位之長、寬,第六款則為車輛通行車道之面積比例;惟序文僅提及停車位面積計算,未能涵蓋全部各款規定內容,爰將第六款規定移列至序文,並酌修序文文字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