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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43 次修法(111.06.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11500894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1.06.27 修正)》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於五十年八月五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二月九日。現行遊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替補因有二年期間,導致部分業者於車輛牌照繳銷後,閒置空車額遲不進行替補作業,又有部分業者於車輛汰舊換新替補完成登檢領牌後,立即辦理繳銷牌照再次進入汰舊換新替補期間,上開業者為持續保有車額待價而沽,造成市場營業車輛趨於供過於求,衍生削價惡性競爭情形,爰修正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將遊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年限由繳銷牌照之日起二年內改為一年內,以促進市場供需合理。 另為利維護遊覽車客運業市場營運秩序達實質成效,避免部分業者於車輛汰舊換新替補完成登檢領牌後,立即辦理繳銷牌照申請停駛,或運用反覆申請車輛停駛、復駛方式保有車額,並配套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新增第八十六條之四,規範遊覽車客運業申請營業車輛停駛之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