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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53 次修法(105.12.0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51472951 號令增訂發布第 182-27、128-28 條條文及第三章第九十四節節名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十七、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十八修正總說明(105.12.08 修正)》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五十一次修正。為預防國內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感染症之發生,需於國內製造或自國外輸入「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不活化菌苗」。為因應該菌苗檢驗之需要,於第三章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新增第九十四節「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爰修正本標準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十七、一百八十二條之二十八,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條號:適用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之範圍說明。(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十七) 二、條號:檢驗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不活化菌苗時須符合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