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59 次修法(108.08.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8147205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3、17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08.08.16 修正)》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五十七次修正。參考國際家禽大腸桿菌次單位不活化疫苗檢驗方法,修正效力試驗判定標準,爰修正本標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國際細菌命名規約將大腸桿菌拉丁文學名以斜體表示。(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三條) 二、參考國際家禽大腸桿菌次單位不活化疫苗檢驗方法,修正效力試驗判定標準。(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