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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61 次修法(109.03.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914707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7、148 條條文及第三章第六十三節節名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09.03.12 修正)》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五十八次修正。因應豬芽孢梭菌類毒素力價試驗方法之發展,增訂兔免疫血清中和毒素試驗,並減少安全試驗使用之動物種類及數量,爰修正本標準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考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學術名詞暨辭書資訊網及國際細菌學名書寫原則,修正豬芽孢梭菌中、外文名稱及外文字體,並配合修正第六十三節節名。(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七條) 二、增訂力價試驗之兔免疫血清中和毒素試驗,並減少安全試驗使用之動物種類及數量。(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