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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58 次修法(108.06.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814716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0 條條文;增訂第 182-33、182-34 條條文及第三章第九十七節節名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十三、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十四修正總說明(108.06.24 修正)》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五十六次修正。因應豬鼻黴漿菌不活化菌苗檢驗需求,並配合豬黴漿菌肺炎不活化菌苗檢驗方法之發展,爰修正本標準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十三、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十四,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基於動物保護精神,減少實驗動物使用量,修正豬黴漿菌肺炎不活化菌苗安全試驗,並配合豬黴漿菌肺炎不活化菌苗效力試驗方法之發展,增列抗原相對效價試驗及小鼠血清抗體試驗。(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條) 二、適用豬鼻黴漿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之範圍說明。(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十三) 三、檢驗豬鼻黴漿菌不活化菌苗時須符合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