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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57 次修法(108.03.0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81470943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82、85、86、113~116、138、181、182、182-6 條條文;增訂第 182-31、182-32 條條文及第三章第九十六節節名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3.08 修正)》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五十五次修正。因應豬胸膜肺炎放線桿菌不活化菌苗、豬環狀病毒感染症不活化疫苗及雞大腸桿菌基因缺損活菌苗檢驗需求,並配合國際間動物用疫苗無菌試驗規範修正,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共計十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疫苗製造方法發展,修正相關標準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五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 二、參考歐洲、美國、日本及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動物用疫苗無菌試驗相關規範,修正以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射方式(Non-Parenteral)投予疫苗之無菌試驗標準。(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二條) 三、基於動物保護精神,減少動物使用量,並兼顧豬胸膜肺炎放線桿菌不活化菌苗安全試驗及效力試驗準確性,修正以豬或小鼠擇一進行安全試驗,並減少試驗小鼠數量、修正小鼠接種方式及攻毒菌株型別。(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八條) 四、修正豬環狀病毒感染症不活化疫苗效力試驗合格標準,以適用新申請疫苗之檢驗。(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六) 五、增訂雞大腸桿菌基因缺損活菌苗檢驗標準適用範園及其檢驗合格標準。(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十一及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