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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66 次修法(112.06.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214715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十條修正總說明(112.06.13 修正)》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於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六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本次因應國內無特定病原( 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 )豬數量有限,經評估不影響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檢驗結果前提下,增列假性狂犬病抗體陰性豬作為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安全試驗之動物來源,爰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