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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55 次修法(106.08.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06147231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五十條修正總說明(106.08.21 修正)》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五十三次修正。針對豬丹毒桿菌不活化菌苗之檢驗條件中,有關防腐劑含有量試驗之部分,本次依中華藥典第八版修正蟻醛與石炭酸名稱並增列英文名稱,復參考歐盟藥典 9.0(European pharmacopoeia 9.0)、美國聯邦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及日本豬丹毒桿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增列酚之含有量上限;有關安全試驗及效力試驗之部分,因應實驗動物不同品系之育種發展,明定使用小鼠之品系,並改以劑量作為注射量計算單位,另修正部分專業用語,爰修正本標準第一百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