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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8 次修法(108.01.2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10011號令修正發布第 6-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8.01.30 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訂定發布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為推動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之申請案及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案全面採網路申辦,以簡政便民,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之一條文,增訂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6-1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或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