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0960014033 號
要旨
有關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適用疑義
主旨
檢送本院「稅捐稽徵法第 6 條修正條文適用疑義討論會」相關決議乙份,供各法院執行同仁辦理強制執行事件參考。請 查照。
說明
稅捐稽徵法於 96 年 1 月 10 日修正公布後,實務適用時產生諸多疑義,亟須統整作法。本院乃聘請臺灣高等法院阮庭長富枝、前新竹地方法院傅庭長金圳擔任講座,於 96 年 5 月 28 日召集各法院民事執行處代表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財政部賦稅署等有關機關,舉辦旨揭討論會,經與會代表縝密研討後,作成下列決議:
一、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之時點,限於 96 年 1 月12 日修正生效後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始有其適用。
二、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應優先受償之地價稅、房屋稅,應僅限於就該執行標的物所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
三、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所規定之地價稅、房屋稅,含 96 年 1月 12 日修正生效後歷年度欠繳之地價稅、房屋稅。
四、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既同列為優先債權,受償順序應相同,如案款不足清償時,應依稅額比例受償。
五、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之買受人時,應一併通知相關稅捐稽徵機關。
六、法院進行拍賣時,除通知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外,毋庸主動通知其他尚有欠稅之稅捐稽徵機關參與分配。至於稅捐機關間是否相互通知,請稅捐稽徵機關自行聯繫決定。
七、拍賣之建物部分屬未辦保存登記或無座落門牌,甚或面積構造、層次等與房屋稅籍資料不符者,法院於函查稅捐數額公文附表中業已列出,無庸再檢送成果圖。
八、已逾限繳期限未逾滯納期之欠稅案件,於接獲拍定通知時,其稅捐數額應計算至拍定日。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財政部賦稅署
副本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編入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院參事室、阮富枝庭長、傅金圳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