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環境教育法第8條第2項第1款疑義案
要旨
所詢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 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內文
主 旨:所詢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 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7 月 13 日環衛字第 1000010306 號函。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自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貴局所詢前揭百分之五支出預算,是否含上級補助款;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為例,目前本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指定用途之支出項目,業列入本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預算項目中,並已提撥百分之五撥入本署環境教育基金,為避免同一項目重複提撥,本署補助地方政府之補助款,得由支出預算項目中扣除。
三、有關年度中環境保護基金各來源之支出預算如辦理追加減,環境教育基金是否應隨之辦理追加減案:為確保環境教育基金之穩定性,以當年度所列支出預算為基準,不因預算追加減而變動。100 年 6 月 10 日以環署綜字第 1000046355 號函釋示,針對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須接受環境講習之情形,係以違反日期在 100 年 6 月 5 日以後為裁處對象,並非以裁處日為判斷依據。
四、依前揭釋示之精神,所詢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自應以 100 年 6 月 5 日以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實收罰鍰數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