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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院函詢服用海洛因後於七十二至九十六小時內,其尿液可否檢出嗎啡陽性反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院函詢服用海洛因後於七十二至九十六小時內,其尿液可否檢出嗎啡陽性反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20000881 號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4年6月)第 151-152 頁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服用海洛因後於七十二至九十六小時內,其尿液可否檢出嗎啡陽性反應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藥檢壹字第0929201498 號函轉貴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高貴刑來九一訴二三二七字第 3830 號函辦理。
二、服用海洛因後,尿液可檢出嗎啡最長時間,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服用方式、飲用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及其代謝情況等因素有關,依個案而異。依據文獻 Clarke's Isol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Drugs 第二版記述:海洛因服用後於二十四小時內,經由尿液排出之量可能達施用劑量之百分之八十。另 Michael L. Smith 等人針對不同受試者,以注射方式給予一次劑量 3mg 至 12mg 海洛因進行試驗,結果顯示注射劑量增加,可檢出嗎啡陽性反應(濃度高於或等於 300ng/mL )之時間亦有延長之趨勢,而不同受試者可檢出嗎啡陽性之時間各異,平均為一至二天,惟部分注射 12mg 海洛因者,至七十二小時仍可檢出微量嗎啡成分,故若服用高劑量海洛因,其尿液在七十二至九十六小時內,仍有檢出嗎啡成分可能性,但以嚴重海洛因濫用者之可能性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