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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90032581 號
函請釋示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研習 12小時,得否包含公證人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在職訓練一案
法授廉利字第 10805006160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民意代表僱用助理,僱傭關係僅存在於該民意代表與助理間,與機關本身因事務需要而為人事措施性質不同,民意代表自行任免助理行為,尚非屬執行職務行為,應無該法所稱「利益衝突」情形
法律決字第 10303506040 號
民法第 27、30、60、62 條規定參照,董事為財團法人執行機關,係屬財團法人組織,董事的任免應由捐助人在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加以定之;另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法律字第 0970002317 號
關於人事派免令或獎懲令明列當事人個人之資料,係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等規定之,應屬個人資料之利用,而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人員任免、遷調,就擬任職務核發人事派免令;及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所定標準,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或專案考績所核發之獎懲令,則符合法定「人事行政管理」之特定目的
法律決字第 0920044227 號
有關保證責任人事任免疑義
法律字第 0910700009 號
關於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董事及院長 (負責醫院) 之任免疑義
(90)院台廳民三字第 06460 號
發布「公證法施行細則」、「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民間公務人監督辦法」及「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82)法律字第 18023 號
案經轉准財政部八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台財融字第八二二二一三九八七號函略稱:「查『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及經理,不得任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為該社職員。前項限制,對該理事主席或經理接任前任用者,得不適用之。』上開規定係為杜絕家族壟斷、公器私用以促進信用合作社健全經營所作之規範,即對職員之任用資格增列此限制條件;又即使符合此限制條件者,仍應依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由理事會任免,是以上開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與合作社法並無牴觸,亦未剝奪人民在合作社任職之權利。另同屬基層金融機構之農 (漁) 會信用部,其人事管理辦法亦均有類似規定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
(76)法參字第 8625 號
股份有限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依商業會計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其任免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自屬公司之重要人事,故公司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五項第八款,似宜解為包括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內。
(40)台指參字第 949 號
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兩條所稱國營事業人員考試甄審及考績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訂之。」第三十六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除遵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外,不得經營或投資於其所從事之同類企業」,依第三十三條而言,國營事業之考試甄審及考績,既須由行政考試兩院合訂辦法,則其性質為公務員,已極顯著,依第三十六條言,條文曰:「遵照」而不曰「比照」,或「準用」,則國營事業人員為公務員之一種,更無疑義。原呈已認定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國營事業,則該公司所屬管理員及辦事員,依前節說明均應認為公務員。至原呈所引諸解釋均著成於民國三十七年以前,而國營事業管理法,則係於三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公佈施行,各該解釋如有與國營事業管理法之精神不相符合處,即不宜再予援用。又原呈所稱「台灣糖業公司暨所屬單位人員任免通則」,雖未據附呈,無從研究,但不論其內容如何,要不能違反法律而否認其所屬人員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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