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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46 筆:名稱 7・條文 139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預覽 ↗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預覽 ↗
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預覽 ↗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預覽 ↗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預覽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預覽 ↗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139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1 條預覽 ↗
國家銀行職員之任免,依本條例行之。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國家銀行職員,謂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央信託局及合作金庫之職員。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3 條預覽 ↗
國家銀行職員分一、二、三、四,四等。
前項分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銓敘部定之。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4 條預覽 ↗
一等職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與銀行業務有關之簡任職二年以上,著有成績,經證明屬實者。二、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與銀行業務有關…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5 條預覽 ↗
二等職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高等考試及格,並從事金融或經濟事業三年以上,經證明屬實者。二、曾任與銀行業務有關之薦任職二年以上,著有成績,…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6 條預覽 ↗
三等職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與銀行業務有關之委任職一年以上,著有成績,經證明屬實者。二、經高等考試及格,並經免除學習或經學習期滿,成績…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7 條預覽 ↗
四等職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普通考試及格,並經免除學習或經學習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在公立或立案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經特種考試及格…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8 條預覽 ↗
練習生以年在十八歲以上二十二歲以下,並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經特種考試及格,並試用之績優良者充任之:
一、曾在公立或立案之高級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9 條預覽 ↗
國家銀行職員所任之職務,應與其學識經驗相當。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10 條預覽 ↗
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試用規則,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11 條預覽 ↗
一、二等職員,應於擬任前由各總行、局、庫填具資歷表,檢附有關證件,送銓敘部審查;三、四等職員,由各該總行、局、庫審查後,每月彙報銓敘部核定。
前項資歷表格式,由…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12 條預覽 ↗
…經理、副理、襄理及辦事處主任,由各該總行、局、庫任免;其餘各分支行、局、庫、處職員,由各該行、局、庫、處遞請任免之。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13 條預覽 ↗
國家銀行職員經任用審查合格後,始得任用。
一、二等職員在任用前,得由各總行、局、庫遴派資格相當人員代理,但應於三個月內送審。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14 條預覽 ↗
國家銀行職員資格及薪給,經審查通知後,如有異議,得於六個月內聲請覆審。但以一次為限。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15 條預覽 ↗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因贓私處罰有案者。
四、虧空公款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16 條預覽 ↗
國家銀行職員之去職分左列五種:
一、停薪留資:因疾病或其他不得已之事故離職而停止支薪者。
二、辭職:自請辭去職務者。
三、解職:因機關裁併或緊縮而解除職務者。
…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17 條預覽 ↗
停薪留資之限期由總行、局、庫視職員疾病,或離職事故之輕重,及在行、局、庫年資之深淺,服務成績之優劣核定之。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18 條預覽 ↗
停薪留資之職員,在核定期間內,得申請回行、局、庫服務。但屆滿核定期間,仍未申請者,以辭職論。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19 條預覽 ↗
國家銀行職員,經依法任用,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停職或開除。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第 20 條預覽 ↗
國家銀行職員,經任用審查合格後,如遇升降、轉調及去職等動態,應報銓敘部登記;其因升職而適用之資格條款有變更時,應另送任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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