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判決共有物分割案件,稅捐機關毋須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繳款書註記「另有贈與稅」字樣
有關本部103年4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所謂「判決共有物分割」,是否包括法院判決變賣分割(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之情形在內1案,復請查照。
有關責部103年4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所謂「判決共有物分割」,是否包括法院判決變賣分割(變賣共有物,以償金分配予各共有人)之情形在內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有關責部函為103年4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所謂「判決共有物分割」,是否包括法院判決變賣分割(變賣共有物,以償金分配予各共有人)之情形在內一案,復請查照。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為辦理共有物分割,聲請調解、調處及法院判決等,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共有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申請調處共有物分割,得予受理,惟應受該條第2項規定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依調處結果分割
公私共有土地共有物分割調處過程中,公產管理機關基於被動維護市產權益,提供分割方案送調處委員會審理,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一14共有物分割訴訟上和解辦竣登記前移轉及納稅義務人認定釋疑
申請調處共有物分割之不動產標的中,有限制登記情形之處理事宜
繼承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其所繼承之耕地分割為單獨所有,仍需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辦理標示分割登記及共有物分割登記,或得於申辦繼承登記時連件辦理標示分割登記及共有物分割登記
4共有物分割取得之土地於移轉時適用長期持有減徵土增稅釋疑
土地共有物分割案件之估價不宜委由建築師辦理
四7共有物分割高報土地移轉現值補稅後申請更正其退稅請求權之起算
四6共有物分割規避土增稅墊高他筆土地原地價而高報移轉現值者准予受理更正
三2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而取得土地不課土增稅
一30經重劃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再移轉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前次仍可適用減徵規定
未繳清市地重劃差額地價前,共有人依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據以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之處理方式
一29納稅義務人利用應稅與免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墊高應稅土地前次移轉現值再申報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一28利用應稅與免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逃漏案件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
登記機關受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案件之審查原則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