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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 筆:名稱 1・條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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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定位9
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第 1 條預覽 ↗
…)管理之國私共有土地,得就一筆或數筆併同協議辦理共有物分割(以下簡稱協議分割)。
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協議分割由共有土地所在地本署所屬分署、辦事處辦理。協議分割之共有土地有數筆,分屬不同分署、辦事處轄區者,由主辦之地政事務所所在之分署、辦事處辦理。
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協議分割之共有土地,部分已供公共使用或部分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應先辦理標示分割登記,並維持原權利範圍,再分別辦理協議分割。
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協議分割分配之國有土地位置,以臨街、地形完整、易於管理使用為優先。
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協議分割之共有土地上有設定抵押權者,應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協議分割之共有土地位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以國有原權利範圍相等之面積或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分配原則,分配之公告土地現值不足或超過時,應互以現金補償。但他共…
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協議分割之複丈及登記等費用,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他共有人訴請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時,得按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之分配位置、分配原則提出分配方案答辯、和解。
前項判決確定後,應促請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國、公共有及國、公、私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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