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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市有持分畸零地讓售案倘已報經行政院核准,他共有人依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規定主張優先承購,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有關貴府出具土地同意書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國家住都中心)興辦社會住宅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1案,請查照。
有關本部指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興辦社會住宅,住都中心價購縣市有土地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1案
有關臺北市政府函詢市有土地參與危老重建出具參與重建計畫同意書是否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
修正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有關為業認定事宜
貴司辦理臺北市政府函詢市有土地參與危老重建出具重建計畫案同意書是否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1案
有關臺北市政府函詢市有土地參與危老重建出具重建計畫案同意書,是否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1案
有關函詢「貴市林口區麗林段217地號土地之處分得否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1案
有關臺北市政府函詢市有土地參與危老重建出具參與重建同意書,是否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1案
有關貴府函詢東區水源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污水處理設施是否可依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案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公產管理機關於出售該筆土地時,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辦理後,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為辦理共有物分割,聲請調解、調處及法院判決等,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私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協議,倘含共有物之分割協議事項者,應適用土地法第25條規定
公私共有土地共有物分割調處過程中,公產管理機關基於被動維護市產權益,提供分割方案送調處委員會審理,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公有土地提供他人通行使用及指定建築線收取之價金,倘屬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償金,而非屬基於租賃關係支付之租金,且無設定負擔或列入他人建築基地範圍之情形者,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有關新北市政府函詢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通行使用及提供相鄰袋地指定建築線,是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疑義1案,涉建築管理事宜部分,復如說明,請查照。
補充土地法第37條之1第3項及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有關為業認定事宜
縣有耕地承租人於其承租耕地上興建畜牧設施,倘屬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關於澎湖縣政府函詢該縣望安鄉公所經管坐落臺北市北投區立農段二小段369-2地號之公、私共有土地,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辦理畸零地合併使用,與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疑義1案,復請 查照。
關於澎湖縣政府函詢該縣望安鄉公所經管坐落臺北市北投區立農段二小段369-2地號之公、私共有土地,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辦理畸零地合併使用,與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疑義1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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