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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26 則
函釋命中
二28公司經宣告破產而程序尚未終結前不宜對破產管理人或原負責人限制出境
發文 97.07.10
義務人經法院宣告破產後,行政機關將其滯納之營業稅額移送行政執行處 執行,其相關破產程序及債權請求權之處理疑義
發文 91.11.18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
發文 91.10.16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其中所謂「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依同 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最優先受清 償權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 限。」此細則規定係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五條授權,就 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相關事宜所訂定,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 行,該細則規定既具有法規命令之形式並已有效施行,則各機關及人 民均應受拘束。 二、次查,異議人等對於義務人之薪資債權雖已取得民事確定給付判決並 據為聲請強制執行及參與分配,就該薪資債權存在之實體事項,執行 機關固無從再予審酌,惟該判決並未就該薪資債權是否為最優先受清 償之債權及其最優先受清償之範圍為判斷,是以,異議人等如主張其 雇主即義務人積欠之薪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最優 先受清償者,除該薪資債權須符合同條項「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 資未滿六個月部分」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外,異議人:○○○ 另行檢附義務人已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清算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法院駁回者該公司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後其人格是否消滅釋疑
發文 72.12.20
清算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法院駁回者該公司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後其人格是否消滅釋疑
發文 72.12.20
清算人未依法聲請宣告破產及按序繳清稅捐或罰鍰者應負繳納義務
發文 68.12.03
貨物稅廠商宣告破產准以破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申辦完稅出廠
發文 67.03.18
7營利事業經宣告破產確定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
發文 66.12.03
6公司宣告破產未經確定其當年度所得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發文 66.04.25
違章人宣告破產後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其欠繳罰鍰之註銷
發文 57.01.24
法院應將宣告破產之裁定檢送該管稽徵機關
發文 51.11.06
遺產宣告破產其中不動產移轉時免附遺產稅納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
遺產宣告破產其中不動產移轉時免附遺產稅納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
遺產宣告破產其中不動產移轉時免附遺產稅納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
遺產宣告破產其中不動產移轉時免附遺產稅納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
8遺產宣告破產其中不動產移轉時免繳驗遺產稅證明文件
8遺產宣告破產其中不動產移轉時免繳驗遺產稅證明文件
貨物稅廠商宣告破產准以破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申辦完稅出廠
營利事業經宣告破產確定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
公司宣告破產未經確定其當年度所得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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