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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水利法為刑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水利法,....違反水利法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均應受水利法第93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處罰」(參見66年1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92年2月6日水利法第78條之1增訂前,水利法僅限制行水區土地之使用,並無河川區域內設施建造物應經許可之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水利法所稱之水道定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經濟部之裁罰依據係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該款係規範於水利法第7章水道防護之中,依條文體系解釋可知,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採取土石須先經許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山溝野溪不必然為水利法所稱之水道。三、依水利法第4條規定,河川、排水設施範圍均屬水道之一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7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不服,以水利法關於水道防護一章之相關規定業於92年2月6日修正,不得再援引行為時水利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92條之1為處罰鍰之依據;現行水利法第7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水利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明定該部水利署及其所屬機關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有關責任認定、裁處之裁量與程序及管轄等其他事務,定有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其中就水利法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1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謂依水利法第40條及第33條規定,水利法上之展限登記與新申請登記案及變更登記為不同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及「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7款規定處罰」,故上開處分書之違規內容誤植為「在河川區域內盜採砂土」,僅係未以水利法規定文字表示,並非重大瑕疵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被告為水利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在該法授權裁罰金額之範圍內,訂定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核此要點,係就違反水利法之行為態樣、次數多寡、發生危害之可能性及結果等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判決以水利法第93條之4所稱之「行為人」,係指違反水利法第78條規定之人;而水利法第78條規定所負之責任為行為責任,依其第4款規定之行為態樣,係禁止「建造」工廠或房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水利法第40條並未規定任何審查條件,故水利法第40條僅為申請人必須遵守期限之不完全法條,主管機關當無僅以該條審核之,從而被上訴人所為原處分內容援引水利法第17條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等語,參照水利法第79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42條第2款等規定,可知系爭建物係坐落水利法第79條第2項規定之行水區外緣毗連之土地上(現場未建堤防)水利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依據水利法第93條之4第1項規定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為現行水利法第78條第4款規定之禁止行為,被上訴人依行為時水利法第92條之1第1項規定(即現行水利法第93條之4規定),以原處分限上訴人於9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9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坐落於「河川行水區」之外(按:舊水利法規定禁止在河川行水區內種植植物),立法院突然新修正水利法,並擴大水利法之管制區域為「公告河川區域」,致有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本件原告主張:參酌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及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原則與審查要點等規定,水利法第83條規定為「得限制其使用」,應先由主管機關明令限制其使用,方能援引水利法第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三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第三審上訴意旨略謂:水利法第九十二條所謂「水道」,係泛指水流經過之地域而言,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所列舉之江、河、川、溪、運河、減河為例示規定,除此之外,他如圳、渠等亦為水流經過之地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規定。依據水利法第92條之2第1項第7款、第93條之4、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14點及其附表二第7款第1目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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