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大字第 4096 號 刑事裁定114.05.13案由:加重詐欺等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303 號 刑事判決113.12.04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一、緣行為人同時為普通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同年8月2日施行生效(下稱新洗錢法),其中關於一般洗錢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下稱舊洗錢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大字第 43 號 刑事裁定111.08.23案由:加重詐欺等罪。數罪併罰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被告於審判中不可請求法院定應執行刑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557 號 刑事裁定111.05.17案由:加重詐欺取財。中華民國人民被訴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含香港與澳門)涉犯刑法第5條至第7條以外之罪,而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時,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非大字第 43 號 刑事裁定111.05.15案由:加重詐欺等罪。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1493 號 刑事裁定111.03.08案由:詐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案件,係同法第405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之例外情形,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一次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1797 號 刑事裁定111.02.22案由:加重詐欺等罪。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款項之成員提領該集團詐騙被害人匯入所掌控之人頭帳戶款項得手,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5557 號 刑事裁定111.01.25案由:加重詐欺取財。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1493 號 刑事裁定110.11.16案由:詐欺。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1797 號 刑事裁定110.09.15案由:加重詐欺等罪。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261 號 刑事判決109.10.29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一、關於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或稱非常規交易罪、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是否以真實交易行為為限?(下稱法律爭議一)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2306 號 刑事裁定109.02.12案由:加重詐欺等罪。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大字第 1 號 裁定109.01.09案由:遺產稅。一、後死亡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所定之6個月申報期間,繼承人應自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之日起算其核課期間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聲字第 143 號 刑事裁定108.10.16案由:加重詐欺等罪。
詐欺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詐欺罪
為刑法之罪名,又可分為普通詐欺罪及加重詐欺罪,分別規定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及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之1規定,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因收費設備僅重視使用者是否提出正確給付,例如:對自動販賣機只要投入的金錢為真正,不論行為人取得之管道為何,不構成本罪;但如投入偽幣、遊戲代幣,使機器無法辨識而提供商品,即構成本罪。
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未經明文規定於構成要件中之各種構成要件要素,但因學說或實務見解所形成,此並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開放性構成要件,以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居多。例如,詐欺罪中,行為人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始能成立,「陷於錯誤」於法律中雖無明文,但仍屬詐欺罪之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陷於錯誤
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具不法意圖,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基此錯誤而處分其財產,致受損害,為其構成要件。所謂錯誤,是指被害人對於判斷是否處分或交付財物的重要事項發生誤認,亦即假如被害人知悉真實情形,依社會通念,必不願交付財物。
合併偵查
相牽連之案件為避免偵查結果矛盾,檢察官可合併偵查。例如:某甲因倒會事,遭部分會員向地檢署提出詐欺罪告訴。其他會員如於不同時間向同一或不同的檢察署提出告訴,則後受理的案件,仍應移送合併由前已受理的檢察官一併偵查。
預防性羈押
解釋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之罪,即一、刑法第17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75條第1項、第2項之放火罪、第176條之準放火罪。二、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7條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四、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五、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六、刑法第325條、第326條之搶奪罪。七、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詐欺罪。八、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其目的在於針對再犯率高之犯罪類型預防再犯。 解釋二:預防性羈押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告再犯,以免對社會產生危害,與「一般性羈押」在保全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不同。因此,(1)「羈押的原因」是指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至8款的犯罪(例如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罪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可能。(2)「羈押的必要」是指如果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民基本權利較小的替代羈押手段,足以達到目的時,就沒有羈押的必要,不得羈押被告。
自由心證
解釋一:自由心證是指法院對於證據的證明程度,有自由判斷之權,即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的強弱,由法院自由認定之,是法律賦予法官判斷證據與事實間的可信度高低之權力。「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而「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的過程。所以自由心證,並非恣意妄為,而是必須依法為之,並非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的意思。 解釋二: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這就是一般所說的自由心證原則。由法院,按照其理性與良心的確信,不受外界干擾,獨立進行審判,自由地做出判斷。 法院必須要先確認證據能不能使用,並且確認證據已經過合法調查,並且讓當事人對證據的證明力表示意見之後,才能運用自由心證來判斷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否為真。自由心證其實就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依據的方法,必須符合科學的邏輯和一般社會常理。因此在處理案件時,必須要注意證據與事實有沒有關聯。自由心證並非毫無限制,法官不能任意判斷。他的判斷必須基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所謂論理法則是指邏輯法則,例如:被告已經提出案發當時人在花蓮,就不可能同時出現在台北的案發現場。至於經驗法則則是自然科學或一般人的正常生活經驗。因此不能是法官的個人猜測或個別經驗,也不能偏離事物道理。例如:一個人不可能不使用工具而切斷電纜線,因此一定有使用工具。
不當詰問
為避免證人或鑑定人之交互詰問程序,出現無秩序、不當的詰問,浪費時間,延滯訴訟程序,甚或導致虛偽陳述,影響真實之發見,下列事項是屬於不當詰問,原則上應予禁止:(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三)抽象不明確的詰問。(四)為不合法的誘導。(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六)重覆之詰問。(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
科刑上一罪
即一般所稱的「裁判上一罪」,行為人以法律上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因為在法律上評價行為人只有為一個行為,所以法院原則必須併合處罰並只能諭知一個宣告刑,類型有現行法的「想像競合犯」與過去刑法修正前的「連續犯」、「牽連犯」等。例如:被告行使偽造之支票購買商品,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及詐欺罪,法院依照刑法第51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依照較重的「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