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
惟按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第1項業已明訂。
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19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本件原告主張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被保險人郭柏晨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上屬法定債權讓與,郭柏晨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既有過失,並經前案判決認定應負擔
而原告依保險契約理賠前開修復費用後,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得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
從而,原告請求依民法第184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865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消債條例第68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不因更生等債務清理程序而受影響之意旨,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聲請人之上開優先權債權
另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亦有
從而,原告請求依民法第184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865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659
㈣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⒍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有明文規定。
號調解書內容聲請人【即被告TRANVANHOANG(中文名:陳文黃)】願賠償對造人(即告訴人洪平發、簡慶瑛)等本事件之全部損害(體傷、車損、慰撫金等),共計新台幣(下同)20萬元整(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可請領之給付
再上訴人之離職原因,與就業保險法所規定非自願離職情事不合,並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之要件,伊無須給付其失業給付差額及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再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此亦為保險法第
年10月31日參加原告之專案資遣而離職,並依據「台糖公司協助從業人員爭取優惠離退實施要點」三(三)2.規定「不符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由公司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或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