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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臺灣新北地方院 112 年度 原小上 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0月8日起算...

臺灣士林地方院 111 年度 消債更 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要保人就此得依保險法規定請求返還或予以運用。是法院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時,有請債務人自行調取以其為要保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臺灣臺中地方院 112 年度 簡上 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

臺灣嘉義地方院 110 年度 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等語,均無理由。從而原告依系爭保險一、二、三契約及保險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16萬元或248萬元,及均自110年2月23日起算,按週年利率10%計付之遲延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院 111 年度 家聲 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而認應屬遺產;惟若立法者有意將勞工退休金歸為遺產,大可仿保險法第113條之立法例,明訂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勞工退休金作為該勞工之遺產,僅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相關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

臺灣基隆地方院 112 年度 基小 字第 1122 號民事判決

洵屬有據,逾此範圍者,則應予駁回。(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3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11日(頁79)起至...

臺灣屏東地方院 111 年度 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1分,保險法第3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11年3月25日提供所需之資料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並於同年5月13日發出拒賠通知(見本院卷第29頁),...

臺灣基隆地方院 112 年度 基簡 字第 372 號民事判決

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於保險人履行賠償之義務後,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其損失賠償請求權「於賠償金額範圍內」,當然移轉於保險人,被保險人於受領保險金給付後,即不得再向第三人行使已移轉...

臺灣高等院 111 年度 家上 字第 225 號民事判決

自難將該筆金錢列入A01婚後財產。又依保險法第120條第1、2、3項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

臺灣新竹地方院 112 年度 竹小 字第 199 號民事判決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

臺灣基隆地方院 112 年度 基簡 字第 219 號民事判決

已認定如前,則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即應以185,982元為限,逾此範圍之部分,其請求即屬無據。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

臺灣臺北地方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2943 號民事判決

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保險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知保險具有風險移轉及危險分擔之功能,屬社會安全制度之重要環節,且保險費是保險人為承擔確定保險責任而向投保人...

臺灣彰化地方院 112 年度 小上 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及維修單據等資料,認定被上訴人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6,51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臺灣基隆地方院 112 年度 基簡 字第 276 號民事判決

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

臺灣新竹地方院 112 年度 竹小 字第 218 號民事判決

原告亦無從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其請求權,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難認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

臺灣桃園地方院 111 年度 簡上 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黃希聖應與被上訴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且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公司亦應負賠償之責等語(見本院卷第123、167、216頁)。㈡上訴人追加被告黃希聖部分,追加被告黃希聖經本院通知未具...

臺灣基隆地方院 112 年度 基小 字第 750 號民事判決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7,9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臺灣士林地方院 111 年度 重訴 字第 478 號民事判決

而非適法,併此敘明。㈥、綜上所述,原告不得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代位取得臺灣港務公司基於民法第312條利害關係人代償取得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或因此取得之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臺北高等行政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205 號判決

㈢、勞工保險事件有保險法原理之適用,保險法第54條,當保險事故已成事實,應不拘文字而作最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被告卻不對被保險人做最有利的解釋。勞動部之職業性白內障認定標準...

臺灣新北地方院 111 年度 簡上 字第 391 號民事判決

然被上訴人係基於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受讓系爭車輛所有權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其並非致上訴人車輛車受損之侵權行為當事人,是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仍無可取,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