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
刑法的公眾一詞,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而言。例如,偽造私文書罪,是以該偽造私文書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因此,行為人偽造文書的行為,如果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可受法律保護的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利益,受有損害或有受損害的風險時,就會構成侵害公眾法益的偽造私文書罪。
收容
法官調查或審理時,綜合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的嚴重性、家庭管教或交遊等情況,認為有收容的必要,以促使少年反省、暫時隔離少年與外界損友的聯繫、為保護少年免於外界危險環境或強化家長對少年的管教等目的,可以裁定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法官做這項決定時,除了考量收容的必要性外,並以無法將少年交付家長帶回,或顯然不適合由家長帶回的情形為限。
扣留
關於行政機關的「扣留」,依行政罰法第36條規定:「(第1項)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第2項)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為保全證據或沒入之執行,得為扣留之處分。另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38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其方法包括對於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之扣留。
受益人
稱為受益人。相當多的法規均有所謂受益人的規定,如保險法第5條、信託法第1條、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9條、行政訴訟法第15-2條、民法第24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81條等。例如:保險法上的受益人,即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相對人
意思表示或行為的對象。 例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主張甲醫院積欠全民健康保險有關的費用,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甲醫院的財產,在這件假扣押聲請程序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是聲請人,甲醫院是相對人。
假扣押
關稅法第4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3 條等規定,是行政實體法有關假扣押的特別規定,則與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假扣押制度不同(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9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有名契約
租賃、借賃、僱傭、承攬等、海商法所規定的各種運送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等),至於法律未明定的契約類型,則稱為「無名契約」,或稱為「非典型契約」(例如:簽帳卡契約、合建契約、代理或經銷契約及醫療契約等)。
保險利益
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17條參照)。
混合契約
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規定的買賣、互易、交互計算等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混合契約則係指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典型契約性質的單一債權契約(例如:在某些合建契約,可能同時包含買賣與承攬二種契約性質,即為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
法律關係
指根據法律規範產生、以主體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社會關係。例如:買賣法律關係為民法債篇所規範,出賣人與買受人間交付標的物、價金,或瑕疵擔保、危險分擔等權利義務的關係。再如親子法律關係則係民法親屬篇所規範,父母與子女間保護教養或財產管理等權利義務的關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原小上 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0月8日起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消債更 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要保人就此得依保險法規定請求返還或予以運用。是法院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時,有請債務人自行調取以其為要保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保險簡上 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保險法第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保險 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等語,均無理由。從而原告依系爭保險一、二、三契約及保險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16萬元或248萬元,及均自110年2月23日起算,按週年利率10%計付之遲延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家聲 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而認應屬遺產;惟若立法者有意將勞工退休金歸為遺產,大可仿保險法第113條之立法例,明訂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勞工退休金作為該勞工之遺產,僅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相關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基小 字第 1122 號民事判決
洵屬有據,逾此範圍者,則應予駁回。(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3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11日(頁79)起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保險 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1分,保險法第3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11年3月25日提供所需之資料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並於同年5月13日發出拒賠通知(見本院卷第29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基簡 字第 372 號民事判決
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於保險人履行賠償之義務後,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其損失賠償請求權「於賠償金額範圍內」,當然移轉於保險人,被保險人於受領保險金給付後,即不得再向第三人行使已移轉...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 家上 字第 225 號民事判決
自難將該筆金錢列入A01婚後財產。又依保險法第120條第1、2、3項規定:「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竹小 字第 199 號民事判決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基簡 字第 219 號民事判決
已認定如前,則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即應以185,982元為限,逾此範圍之部分,其請求即屬無據。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2943 號民事判決
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保險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知保險具有風險移轉及危險分擔之功能,屬社會安全制度之重要環節,且保險費是保險人為承擔確定保險責任而向投保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小上 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及維修單據等資料,認定被上訴人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6,51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基簡 字第 276 號民事判決
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竹小 字第 218 號民事判決
原告亦無從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其請求權,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難認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簡上 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黃希聖應與被上訴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且依保險法之規定,保險公司亦應負賠償之責等語(見本院卷第123、167、216頁)。㈡上訴人追加被告黃希聖部分,追加被告黃希聖經本院通知未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基小 字第 750 號民事判決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7,9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重訴 字第 478 號民事判決
而非適法,併此敘明。㈥、綜上所述,原告不得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代位取得臺灣港務公司基於民法第312條利害關係人代償取得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或因此取得之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205 號判決
㈢、勞工保險事件有保險法原理之適用,保險法第54條,當保險事故已成事實,應不拘文字而作最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被告卻不對被保險人做最有利的解釋。勞動部之職業性白內障認定標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簡上 字第 391 號民事判決
然被上訴人係基於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受讓系爭車輛所有權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其並非致上訴人車輛車受損之侵權行為當事人,是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仍無可取,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