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
,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此觀保險法第116條第8項、第119條及第120條規定自明,此部分金額形式上之所有權雖歸屬保險人,實質上之權利由要保人享有
,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此觀保險法第116條第8項、第119條及第120條規定自明,此部分金額形式上之所有權雖歸屬保險人,實質上之權利由要保人享有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然查該保險契約之險別與預估終止契約後所得之解約金數額顯示,其多是兼具有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性質、且解約金數額均在14萬6,730元以下,依保險法第
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此亦為保險法第
此觀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之規定自明。
(三)又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人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民法第76條、第1098條第1項、第1112條分別定有明文。
㈦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3項、保險法第
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於第32條規定意旨在避免受害人雙重受償及加害人雙重賠償。
㈢另原告與王嘉澤於114年5月20日以450萬元達成訴訟上和解,係在被告未參與之情形下和解,依保險法第93條之規定及系爭保單1、2之約定,被告應不受此450萬元和解數額之拘束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8條定有明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㈣末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定有明文
5保險法商法國巴黎人壽永福保險保單(保單號碼:LPA0000000)527,472元已理賠,無需分割附表二:編號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1王淑紅4分之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另原告於111年11月19日取得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已明載「110年06年22日」,原告當下即可知悉實際發照日期;又原告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為系爭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要保書及保險單上均會登載車輛原始發照日
㈣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㈢第按,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3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㈣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⑸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