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埔原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被告陳瑞恩(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被告陳瑞恩(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永晨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二、被告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仲民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斟酌受刑人所犯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得利等罪,於民國109年6月26日所犯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被告因認媒體報導影射其外遇係原告向媒體所透露,遂基於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及意圖散布於眾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5日晚間10時許,在新竹市○○
李姿慧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3644號上訴人即被告吳○○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746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6條亦有明文。
⑵二審:追加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9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⑶擇一依侵權責任、個資法責任為請求。
⑶另被告雖以原告所舉貼文內容有關於原證16等內容直接承認自己有誹謗及侵害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犯罪行為與迴避對自己不利部分之經驗法則不符,及被告真實帳號數位行為模式與系爭帳號行為不同
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詎上訴人事後以和暉企業社業務人員即被上訴人黃靖云有詐欺等不實理由,要求與買方解除買賣契約並拒付和暉企業社服務報酬;惟黃靖云並無欺瞞詐騙上訴人,況上訴人自始未詢問鄰地買方身分,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
2.個人資料保護法3.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準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二、李芳睿幫助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核被告黃裕峵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爰審酌被告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民國115年4月28日確定;於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從事溫室搭建、已婚、生有2子;犯罪動機、
有拍攝內容並無影像、未提供影像擷圖或被害人不詳等情,且拍攝內容或有下半身僅著內褲、上半身僅著內衣、裸露腹部、背部、臀部、臉部、手臂、肩膀等,則客觀上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32158、33390、33391、32741、33952號),原審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犯行,原審以卷內所附偽裝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2158、33390、33391、32741、33952號),原審訊問後,被告否認起訴書所載犯行,原審以卷內所附偽裝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