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
㈡本件原告主張謝天喻將原告貸款資訊告知達利公司或葉柏毅,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且新鑫公司違反保護客戶資訊之契約附隨義務、葉柏毅故意以代辦酬勞以外之名稱即「風險管理金
㈡本件原告主張謝天喻將原告貸款資訊告知達利公司或葉柏毅,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且新鑫公司違反保護客戶資訊之契約附隨義務、葉柏毅故意以代辦酬勞以外之名稱即「風險管理金
可認因系爭事故導致系爭傷勢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其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僅以上開情詞為由,本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因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範疇
另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之自然人,其臉部容貌、聲音,均為足以具體識別其身分之特徵,要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個人資料,而為該法所規範之保護客體。
劉金輝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17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煥洲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張東升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三、原告之訴雖經駁回,然原告仍得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或於被告被訴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5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原簡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芷歆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114年度簡字第3903號刑事簡易判決認被告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從一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66號原告包申宇黃宇齊被告林松郁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陳瀅如胡永融林譯宏共同訴訟代理人楊尚訓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5號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陳瀅如胡永融林譯宏共同訴訟代理人楊尚訓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5號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陳瀅如胡永融林譯宏共同訴訟代理人楊尚訓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5號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屬可易科罰金之罪,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
2.再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個人資料保護法已刪除修正前第41條第1項規定,並將修正前第41條第2項構成要件中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
一㈡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想像競合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共2罪,此為原審所認定。
一㈡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想像競合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共2罪,此為原審所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233號原告蔡沛諭被告蔡素華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47號原告田文曦莊義媺被告陳元澧上列被告因民國115年度上訴字第2295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