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廖心蘋選任辯護人丁俊和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廖心蘋選任辯護人丁俊和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上訴人譚凱翔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
附表一:編號原審判決主文本院判決主文宣告刑1何翔維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簡嘉娟被告彭于恩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5年度桃簡字第713號),
四、經查:㈠本件檢察官係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刑法第132條第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7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奕陞選任辯護人陳麗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75號聲請人即被告A01上列被告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364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5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前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準用第28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相當之非財產上損
審酌兩造之年齡、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過失傷害行為之情節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等一切情狀,並衡諸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因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範疇,僅予參酌而不予揭露
二、核被告陳晞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二、嗣因于維中無力清償上開借款本息,戴偉翔明知家庭狀況、手機號碼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個人資料中,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15號原告李杰被告陳晞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006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
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13年12月10日,故意更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簡字第4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前案緩刑期間內之115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
陳淑惠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政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