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另原告雖主張兩造間就丞振當舖成立借名登記關係,然並不符合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中仍由原告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之要件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另原告雖主張兩造間就丞振當舖成立借名登記關係,然並不符合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中仍由原告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之要件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由一、原告沙佳欣與被告郭淑敏、沙佳玲、沙佳哲、沙佳威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0號),及原告沙佳威與被告郭淑敏、沙佳玲、沙佳哲、沙佳欣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
由一、原告沙佳欣與被告郭淑敏、沙佳玲、沙佳哲、沙佳威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0號),及原告沙佳威與被告郭淑敏、沙佳玲、沙佳哲、沙佳欣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
伊復起訴請求確認伊與相對人實際經營者陳建禾間就相對人之股東、董事借名登記關係、伊與相對人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均自111年12月2日起不存在,並獲得勝訴之判決(案列:本院112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將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借名登記於兩造之子馬庭恩名下,惟馬庭恩已死亡,兩造亦已離婚,依民法第179條、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繼承等規定
被告(即均為被繼承人李南之法定繼承人)應將其等所繼承前由借名人李水陸(即原告之被繼承人)借名登記於李南名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125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公同共有1560分之13之應有部分
弘3人、⒉相對人、⒊賴碧香、⒋賴璧水之繼承人即賴慶芳、賴永勝及賴義雄就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其中應有部分7分之2、7分之2、28分之5、4分之1存有借名登記之法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因此,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是出名人與借名人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合夥則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與借名登記契約內容迥異,權利義務關係亦截然不同。
三、被告蘇家貴則以:承認借名登記之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蘇麗梅則以:同意原告的主張,亦承認借名登記之事等語資為抗辯。
次按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又系爭遺囑之內容為「信託登記」、「遺贈」,而非「借名登記」或「返還」,無從證明被上訴人將系爭農地借名登記在李茂春名下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劉子瑄被告陳彥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⒋承上,原告並非系爭土地之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借名登記契約僅存在於勤麗公司與被告間,則縱系爭土地之借名登記契約在系爭土地出售、移轉後終止,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原告僅為出名人,系爭車輛實際所有權人為被告,並由被告
抗告人起訴主張兩造共同繼承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同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借用相對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與相對人間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被繼承人於91年5月6日將本筆土地借名登記在林金妹名下,並設定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地上權,林金妹死亡後,由原告與陳林錢妹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