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判決
兩造為夫妻關係,相對人於婚姻關係期間,每年領有營利、薪資及股利等所得上百萬甚至近二百萬元,卻拒絕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且經聲請人查證,相對人應有出資購置並以「江姓」第三人名義「借名登記
兩造為夫妻關係,相對人於婚姻關係期間,每年領有營利、薪資及股利等所得上百萬甚至近二百萬元,卻拒絕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且經聲請人查證,相對人應有出資購置並以「江姓」第三人名義「借名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林孟薇訴訟代理人賴宏庭律師被告林成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
㈤甲○○對乙○○、提起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即另案訴訟),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駁回其訴。
二、經查:㈠上訴人起訴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7「以上合計」所示之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宬世環宇公司)股份(下稱系爭股份)為伊所有,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吳承洋、宬宇公
他字第20號卷〈下稱他卷〉第6頁、第7頁),原告不爭執,據此,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應為NGUYENKUANTRUONG,被告無非車籍管理中之名義人而已(即俗稱之借名登記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㈠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1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原為原告所有,借名登記於訴外人即原告之妻、被告之女薛文力名下。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然為利伊日後向服務醫院申請醫師職務宿舍,兩造約定將伊應有部分2分之1借名登記於再審被告名下(下稱系爭借名契約)。
⒉被告原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土地之所有人,上開土地於110年11月21日賣予證人朱志剛,借名登記予陳邡瑜,並於110年12月27日移轉登記,又被告亦曾因上開土地買賣,就如
堪認上訴人抗辯系爭房地雖為袁榕鎂居住使用,但袁榕鎂為林炳耀婚外交往對象,系爭房地實際上為林炳耀所有,僅借名登記於林炳耀之子林權之配偶劉小燕名下,為保障袁榕鎂能夠取得系爭房地價金
丙、本院職權告發部分:查被告彭雅琪於本案審理時自承股東賈蕙昀之資金來源為Jacky,僅為借名登記之人頭,其對於未來公司經營並不了解等語,亦經證人賈蕙昀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
,本件房屋所有權權利範圍二分之一(即附表編號3項所示),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亦係經楊再興借名登記在柯火城名下,柯火城、楊再興間前述借名登記契約因二人均已死亡而終止
二、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繳納訴訟費用。
,嗣李坤和死亡,伊與相對人為李坤和之繼承人,伊並已依繼承及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盧穗茹返還系爭不動產(下稱本案)。
至於原告稱「其與陳添義、黃雅君及許育嘉各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並約定不得行使股東權利...」,惟此部分業經彰化地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4號認為無從認定有為股權買賣契約、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存在
㈡原告雖以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肇事車輛,因違規逆向行駛之過失,碰撞蔡亦程借名登記在其名下之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等情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訴訟代理人蔡亦程與原告間就系爭車輛登記於原告名下之法律狀態為借名登記之關
(見消債更卷第103頁),惟未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況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陳育息(原名:陳明祥)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富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韓心怡被告黃佐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返還借名登記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719號假扣押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500,000元為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