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然夫妻實際所有的財產借名登記在配偶名下的情形,是台灣社會常見的情況,不能因此認為被告莊佳雯是林志吉的共同正犯。
然夫妻實際所有的財產借名登記在配偶名下的情形,是台灣社會常見的情況,不能因此認為被告莊佳雯是林志吉的共同正犯。
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即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如主張與他方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自應就借名登記契約確已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倘不能盡其舉證責任時,即應承受不利益之結果。
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是於借名登記關係中,即便借名人業已終止與出名人的借名登記契約,但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既仍為出名人,則借名人尚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資行使,惟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
又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於借名登記之場合,在出名人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返還予借名人前,該登記並不失其效力,借名人之債權人尚不得以該不動產有借名登記契約為由
,實際上由原告為管理、使用、處分(下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
,故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66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系爭房地是其借名登記於聲請人名下,然已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應得請求聲請人返還為由,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系爭房地為禁止讓與、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假處分
故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⒉己○○將其取得新建工程之地下層權利登記予戊○○、一樓含夾層(借名)登記予辛○○、二樓登記予庚○○○。
經查:原告主張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15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土地及建物合稱系爭房地)為其借名登記予被告曾國松,原告以本起訴狀終止借名登記關係為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告劉治浩訴訟代理人陳保源律師被告劉栩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楊肯妮被告張承軒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內列明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在在說明告訴人所述本件不動產買賣其實是借名登記無誤,所有權狀才會一直由告訴人持有。
余品閎即余禎祥余智偉共同訴訟代理人姜照斌律師被告邵卉螢余東達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
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93年3月14日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將上訴人所有借名登記於訴外人吳端文名下坐落改制前臺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段00號,權利範圍全部)、同段149、150、15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2分之1,與前開171地號土地、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被上訴人
3、宜蘭房地部分:宜蘭校舍路房地係以丙○○父母遺產購買,為丙○○與其姊妹共同為實質所有人持有、使用,並借名登記於丙○○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