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新北市獲○○區○○段23地號土地(下稱竹林段土地)為伊購買借名登記在楊金立名下,所有權狀由魯鳳雲保管,楊金立將該土地侵占後自行與晏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晏京公司合建
新北市獲○○區○○段23地號土地(下稱竹林段土地)為伊購買借名登記在楊金立名下,所有權狀由魯鳳雲保管,楊金立將該土地侵占後自行與晏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晏京公司合建
五、原判決量刑部分:(一)第一審判決科刑理由略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就事實欄一部分,明知與陳洸艟、洪聰香簽立合作備忘錄(下稱本案合作備忘錄),約定就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之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原告於111年11月10日寄送存證信函,表示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並請求被告於5日內返還系爭存款,該信函經被告於111年
王林阿草生前名下有諸多不動產,並將出租收取租金,銀行帳戶存款頗豐,經濟生活無虞,原告並無代墊扶養費576萬元或醫療費用20,168元,王林阿草與原告間並無存款借名登記或代收新北市
毅之此部分涉犯者有罪之確信,乃均為無罪之諭知,其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要之,縱使八德路房屋係陳昕琳向林恩煌所借名登記
事後由不知情之張○雯將電腦檔案中虛偽之上開甲、乙兩車拆帳報表列印,交由被告徐嘉鴻、蔡逸成虛偽填載「簽收日期」及簽名,用以表彰被告徐嘉鴻、蔡逸成為甲、乙車之車主,將該等車輛借名登記予閣
也都沒有聽過等語(偵查卷第194、195頁),本院審酌證人甲○○就出售系爭土地部分,業已依約取得售地價款,尚無任何損害;且證人甲○○就借名登記於乙
另原告與蘇明陽2人間就系爭土地並無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存在,又該借名登記契約乃原告與蘇明陽2人間之債權契約,依債之相對性,對伊不生效力,原告不得以此對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車)借名登記於上訴人名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嘉義縣○○鄉○○○段○○○○○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實為原告所有,借名登記於訴外人即原告母親羅李菊名下。
二、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張永昌將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398,248股借名登記於其子即被告張以昇名下,張永昌於民國112年1月1日死亡後,兩人之借名登記關係已
黃千子兼上共同訴訟代理人黃加晴被告黃明勳黃利哲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
鄭麗珠住○○市○○區○○路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黃煦詮律師被告邱仕勲訴訟代理人王俊文律師複代理人李侑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41建號(即門牌號碼為屏東市○○路00號)建物,因被告抗辯就系爭土地及房屋應有部分各1/2,兩造間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
蘇阿火與蘇阿坤間存在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嗣蘇阿火於92年9月12日死亡後,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因蘇阿火死亡而消滅,兩造即為蘇阿火之全體繼承人,而蘇阿火類推適用民法第541
又因上訴人欲將借名登記在母親紀蔡粟名下之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移轉為上訴人自己所有,用以辦理貸款籌措上開配購000區塊土地之資金
,自非原告所主張之借名登記契約而來,據此,原告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已非無疑。
蓋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名義之原因原屬多端,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⑴兩造間存在借名登記契約,又因借名登記契約乃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故原告自得隨時終止委任關係。
㈡嗣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作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並於112年4月24日送達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