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判決
本院審酌上開現金存款單之真正攸關聲請人請求移轉不動產之貸款是否聲請人支付,對本件兩造爭訟借名登記事實之證明方法至為重要,且為聲請人負有舉證責任之待證事實,應認聲請人聲請為
本院審酌上開現金存款單之真正攸關聲請人請求移轉不動產之貸款是否聲請人支付,對本件兩造爭訟借名登記事實之證明方法至為重要,且為聲請人負有舉證責任之待證事實,應認聲請人聲請為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育樺生前與聲請人就車牌號碼000-0000之自用小客車訂有借名登記契約,由被繼承人出名將前開車輛登記於其名下,然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11年8月6日
原審固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即有終止其與蔡大森間,及代位蔡大森終止與林壽卿間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原判決第23頁第27至29行)。
又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建物之實際所有權人,借名登記於被告黃孝文名下云云,設若屬實,原告自應同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則原告於自己所有之系爭建物內為室內裝修,甚或興建無保存登記建物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負責具名申請辦理有關本都更案之所有流程及簽訂所有相關契約,本都更案有關實施者所有權利義務及其相關稅負,仍依本約第2條投資比例由甲乙丙丁戊五方各自承受」,故系爭房地只是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
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房地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與事實不符。
系爭房地為系爭合夥借名登記為一審共同被告李劉箱所有之財產,被上訴人本於清算人地位,終止該借名登記關係,李劉箱應移轉系爭房地予被上訴人,即為合夥財產以供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7號原告阮惠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銓富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儘速到院閱卷,並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3號聲請人劉新春吳光閔相對人莊梅蘭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熊名武訴訟代理人葉建偉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終止借名登記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駱振清死亡後,由兩造、訴外人駱冠卉繼承其財產上權利義務,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上開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繼承法律關係、民法第179條、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
原告朱建置訴訟代理人李岳洋律師聶瑞毅律師被告簡傳註簡傳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
年度補字第1553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家源訴訟代理人李其霖被告陳葶語即陳逸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
兩造外婆即訴外人張阿菊(已歿)及兩造養母即訴外人張刊(已歿)於民國53年間,共同出資購買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獨棟房屋及其上加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並借名登記在被上訴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詎被告將原告借名登記之系爭股票據為己有,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終止系爭股票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並擇一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民法第179條、第54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查系爭土地既為原告借名登記予趙英明,於趙英明死亡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與原告間就系爭土地成立之借名登記契約即當然終止,而系爭土地已由被告繼承取得,則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