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系爭地上物既係上訴人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上訴人對之使用收益自非無法律上原因,被上訴人主張應就此負擔不當得利云云,亦無可採。
系爭地上物既係上訴人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上訴人對之使用收益自非無法律上原因,被上訴人主張應就此負擔不當得利云云,亦無可採。
並將公司大小章及支票放在日妍醫美公司,未交他人保管,與事實不符;真實狀況是當時所有物品都是被告曾莉容保管使用,並經營公司,告訴人傅新生於觀察勒戒前,就想將其名下本案中正路房地及借名登記
○○保留給予伊及甲○○等3人之資產(包括○○○名下之財產、立中大飯店及黎安商旅有限公司〈下稱黎安公司〉等2家公司之股份等),於○○○死亡後,○○○與己○○等4人之借名登記關係消滅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主張其購買系爭車輛,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與相對人就系爭車輛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對相對人有系爭頭期款債權之假扣押請求,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五、上訴人先位主張系爭契約隱藏借名登記或信託讓與擔保關係,其已終止借名登記或信託讓與擔保關係,而得依民法第179條、第541條第2項、第767條規定,擇一請求被上訴人移轉
,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請求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等情,系爭不動產依原告起訴狀所示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088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而有借名登記予被告等情,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曾衡禹律師:借名登記。)」、「(曾衡禹律師:借名登記有餘地。)抗告人:借名登記在我爸身上,這樣子是不是。」、「(曾衡禹律師:脫產其實沒有這麼簡單,兌換成現金。
月間某日,透過網際網路在蝦皮網站,向不詳之賣家以新臺幣900元,購買以壓克力偽造之車牌號碼「AXK-3225」號車牌2面(真正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係借名登記於林世凱不知情友
至相對人抗辯聲請人名下有復興路房產得以維生云云,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05號判決可知,聲請人借名登記在相對人名下之桃園市○○區○○路00號10樓(
去,我拍她的背說「你要讓我餓死嗎」;該房屋是我媽要給我的,但當初因為我欠銀行錢,我考慮告訴人有小孩,且我媽還沒過世,告訴人就將該房屋拿去貸款而須正常還款,所以才借名登記給告訴人
而系爭建物既為陳碧霖出資興建,僅借名登記於陳振和名下,陳碧霖死亡後,渠與陳振和間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即為終止,陳振和當負有返還借名登記物之義務,陳振和死亡後,上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司他字第7號原告李秋華被告彭康芳上列原告與被告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
,亦與借名登記之情有違。
0000-00、2229-L3、AFG-957號車輛是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及被告是否應給付原告代墊款暨清償上開車輛所生之罰鍰、燃料費及稅費等債務之私法法律關係,揆諸前揭說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鄂元靜被告李宗霖李隆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3137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巷0弄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四、請如實陳報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