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明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明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6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龔凡愷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4年執字第16709
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2人和解之犯後態度,有公共危險等未經檢察官主張構成累犯之前科(見法院前案紀錄表),復兼衡其本案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目的、所生危害情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即受判決人林仁忠上列抗告人即受判決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114年度交簡字第195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水何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
事實及理由一、事實:楊彥彤(所涉公共危險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2292號提起公訴)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74號裁定送觀察
㈢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10年9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業據檢察官提出刑案查註紀錄表為憑,且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則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詐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審酌被告前案所犯係公共危險案件
業據檢察官提出刑案查註紀錄表為憑,且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則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詐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審酌被告前案所犯係公共危險案件
115年度交易字第39號115年度交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科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
115年度交易字第39號115年度交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科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
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3634號被告李諺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59026號被告李誌銘(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
傳送恐嚇訊息並攻擊告訴人所有之犬隻等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自由、財產等權利,所為各應予相應程度之刑事非難,並審酌被告:1.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2.前有公共危險之前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簡上字第106號上訴人即被告王宥家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所為114年度交簡字第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1、累犯部分:⑴被告蘇清志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41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前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㈥本院審酌⒈被告有公共危險、詐欺等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⒉被告恣意將帳戶資料提供予不熟識之人,助長詐欺集團行騙,侵害他人財產安全;⒊告訴人等受騙之金額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逸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王清林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以101年度偵字第739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然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