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上易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被告主觀上顯有貶損告訴人社會評價及名譽人格之公然侮辱犯意甚明,其行為已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被告主觀上顯有貶損告訴人社會評價及名譽人格之公然侮辱犯意甚明,其行為已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三、查本案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上開罪嫌,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公然侮辱告訴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且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
惟因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公然侮辱罪、毀損罪,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毀損罪處斷,茲因告訴人A03具狀聲明撤回本件公然侮辱、毀損罪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
㈢、因認被告就前開㈠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就前開㈡所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別無其他補強證據,實難驟認被告有何公然侮辱犯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於上開時、地辱罵五字經「幹你娘機掰」,並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於其安全,因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部分。
貳、實體方面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自從與告訴人上開時、地接觸時起至意外發生時止,未曾對告訴人說過任何公然侮辱言詞,亦未毀損其財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張文銘(所涉侵入住宅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係被告兼告訴人沈宏鈞前妻妹妹之男友,沈宏鈞與被告兼告訴人沈倡正為父子,告訴人陳忠妹(所涉公然侮辱罪
不符,而予以不起訴處分,則被告主觀上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吳海銘上開行為有公然侮辱之虞,並非屬毫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雖系爭告訴業經檢察官以罪嫌不足而為不起
先把臉書處理好,因為公然侮辱真的很過分。她的臉書必須公開並且指名道姓的跟我們要道歉她散播了什麼不實言論,不只你而已。
先把臉書處理好,因為公然侮辱真的很過分。她的臉書必須公開並且指名道姓的跟我們要道歉她散播了什麼不實言論,不只你而已。
另林榮祥所涉刑事案件,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3192號起訴書所載,係認定林榮祥與上訴人就系爭社區公共事務發生爭執,遂有後續強制、公然侮辱之行為(
我們已經在磨槍等著幫你了」被告轉傳與「輝良」對話紀錄截圖給告訴人4112年12月25日14時52分許「...漸漸我就會把全部款項還清更不會傷害你們,賭場這些人不斷慫恿我,勢必要反咬你們一口,說你們對我公然侮辱的罪行一定會成立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因應被告即告訴人趙慧香、趙珍妮、王台平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銘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調偵字第44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主文陳銘傑犯公然侮辱罪